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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知识产权):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对广州保赐利化工有限公司“永得丽”、“美得丽”商标申请撤销案
裁定书字号  商评字(2006)第4110号、商评字(2006)第4111号
案例评述
在与华政民商法专家及多位资深法官咨询商讨后,律师制定了详实细致的申请商标撤销的法律方案和证据材料,并在北京商标事务机构的全力合作之下,获得了此份令人满意的商标撤销裁定书。
案由概述
汕头市港通商行(下称港通商行)成立于1990年10月27日,主营喷雾漆等,兼营油漆、涂料等。“永得丽”和“美得丽”商标(下称争议商标)由港通商行于1993年3月申请注册,指定使用于油漆、涂料、乳胶漆等,并于1994年9月分别获准注册。2000年9月19日申请转让予广州保赐利化工有限公司(下称保赐利公司),2004年5月21日续展注册。
1970年6月2日,日本油漆(香港)有限公司(下称日本油漆公司)在香港注册成立;1992年12月,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下称立邦中国公司)在上海成立,均系由立时私人有限公司及日本涂料公司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1992年12月15日,立时私人有限公司函告立邦中国公司(即本案申请人),自1992年12月23日起,原由日本油漆公司开发并供货在中国内地的产品经销商,转由立邦中国公司承接并继续供货。之后,立邦中国公司即在其生产的产品及宣传广告中使用“永得丽”、“美得丽”标志。2005年1月5日,申请人立邦中国公司以被申请人保赐利公司恶意抢注其驰名商标、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为由,向商评委提出争议商标的撤销申请,商评委依法予以受理。
商评委认为:
 “立邦”品牌旗下的争议商标是非常具有独创性的商标,依托立邦品牌之声名,为消费者所知晓和信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港通商行作为销售乳胶漆产品的同行业者,理应知晓上述两商标的存在,在此情况下,其同时申请注册与上述两商标文字完全相同且具有独创性的“永得丽”、“美得丽”商标,几乎不存在巧合的可能性,显然系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抢注行为。在此之后,申请人“永得丽”、“美得丽”商标的知名度更是与日俱增,而港通商行自申请并取得该注册商标后,则并为投入使用。直至2003年,受让争议商标的保赐利公司都为实际使用该商标。从市场角度而言,立邦中国公司的“永得丽”、“美得丽”文字长期与“立邦”商标结合使用,已与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密不可分,起到了区分产源的作用,与申请人及“立邦”品牌具有共同的商业信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永得丽”、“美得丽”产品共同进入市场,必然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进而造成不良影响。
据此,商评委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故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的“永得丽”、“美得丽”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添加日期:2007-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