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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合同纠纷):申请人泰芬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豪华汽车饰件有限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由概述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有《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期间,被申请人迟交、不交房租。经多番书面催讨,被申请人仍未按约交租。因此,申请人根据合同约定,提起仲裁,要求解除合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租金、与租赁房屋有关的相关费用以及违约金。
 
经仲裁,裁决如下
⒈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4年5月20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05年9月14日解除
2、被申请人应于该裁决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富特北路33号泰芬大楼房屋及配套设施交还给申请人
3、自〈〈房屋租赁合同〉〉解除之日至被申请人将租赁房屋及配套设施交还申请人期间,被申请人应参照〈〈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向申请人支付房屋使用费
4、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租金人民币173.332元和物业管理费人民币8.000元。
5、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1.530元
6、申请人支付的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46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人民币2.378元。
7、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8本案仲裁费用人民币21.955元,由被申请人承担人民币15.090元,由申请人承担人民币6.865元。
添加日期:2007-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