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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知识产权):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诉永州市远兴化工物资有限公司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纠纷案
判决书字号(2005)永中民二初字第4号
案例评述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树立自己的知名产品是每一个企业努力的目标,而一旦品牌树立起来后,不仅需要企业自身积极的维护,同时也需要有律师提供的法律保护。
案由概述
在中国,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下称立邦中国公司)作为立邦产品的生产商生产立邦全系列油漆和涂料产品,其产品销售范围遍及全国所有的省、市、县。立邦漆的广告宣传持续时间长,投入的广告费用达数亿元,其广告覆盖全国大部分地区,其品牌的销售收入多年名列全国第一,立邦全系列产品在在普通消费者心中已享有较高的声誉。立邦商标已被依法认定为驰名商标。
“永得丽”、“美得丽”系列涂料是立邦漆全系列产品中的产品名称,“永得丽”、“美得丽”是全行业最为知名的产品之一,已成为普通消费者熟知的产品。1999年,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永得丽”、“美得丽”产品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被告永州市远兴化工物资有限公司(下称远兴公司)使用“永得丽”、“美得丽”字样作为其经销油漆涂料商店的店门招牌字号。原告发现后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权,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立邦商标是驰名商标,“永得丽”、“美得丽”是立邦系列产品中的产品特有名称,该名称自1992年以来持续使用,1993年后即成为原告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从原告对“永得丽”、“美得丽”的广告投入、广告的覆盖范围、公众对该商品的知名程度、商品的市场占有率、市场销售时间以及产品注册商标知名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知名程度,可以认定“永得丽”、“美得丽”是原告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并已达到驰名程度。被告作为油漆、涂料产品的经销商,使用“永得丽”、“美得丽”作为其店堂招牌字号,足以造成消费者误以为被告与原告具有某种关联性,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权,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据此,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之规定,判决如下:
㈠确认“永得丽”、“美得丽”为立邦中国公司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
㈡被告立即停止使用“永得丽”、“美得丽”作为其店堂招牌字号。
添加日期:2007-09-28